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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5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61號原 告 黃奕清被 告 黃士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經查:

㈠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及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坐落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四筆、同段766至788建號建物23筆,併請求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依上開說明僅需就請求返還之房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即可。上開四筆土地部分,起訴時並無交易價格,惟本院查詢實價登錄揭示之交易紀錄,同地段周遭土地最近一年內有數筆成交紀錄,平均單價為每坪新臺幣(下同)7,750元,原告亦具狀同意以該單價計算土地價額,是上開四筆土地價額核定為14,443,693元(詳如附件)。另原告請求返還建物雖多達23筆,但為同一門牌,均為雞舍,依照片顯示,雞舍設備老舊,建材簡陋,非一般商用鋼構或居住之RC磚造建物可比,爰依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107年8月6日函覆上開建物107年期房屋稅課稅現值1,894,500元為其價額。因此,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四筆土地及23筆建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338,193元,應徵裁判費155,792元。

㈢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遵期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附件:

1.臺南市○○區○○段○○○○號:7750×713.295(坪)=5,528,036

2.臺南市○○區○○段○○號:7750×271.3425(坪)=2,102,904

3.臺南市○○區○○段○○號:7750×394.7625(坪)=3,059,344

4.臺南市○○區○○段○○號:7750×484.3025(坪)=3,753,344(總計:14,443,693元)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裁判日期:2018-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