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67號原 告 何郭金枝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第119期永康兵北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等間請求給付重劃地價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