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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8號原 告 西保宮籌備處法定代理人 張景賢訴訟代理人 黃致穎律師被 告 張鈞富

張天豪張裕偉張均榮張宏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經查:

㈠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及第77條之2第1項可資參照。

㈡本件原告訴請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依其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

本院於106年6月22日達成之調解無效、併請求撤銷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330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該第二項聲明與調解筆錄第三、四項內容有關,僅以調解筆錄之內容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㈢依原告提出調解筆錄,第一、二項內容為對價關係,以約定

價金新臺幣(下同)2,228,000元為標的金額。第三項內容涉及臺南市○○區○○段○○○○號遭占用而受之利益,應以拆除面積(即占用面積)共計146.17平方公尺,及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該地號107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100元,則原告可得利益為160,787元(計算式:146.17×1100=160,787)。又上開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應合併計算。是本件原告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388,787元,應徵裁判費24,661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遵期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裁判日期:2018-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