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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5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9號原 告 黃典隆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確認判決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1、撤銷本院73年度訴字第1392號民事判決,回復原狀。2、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3、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應給付原告2,67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查本院73年度訴字第1392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是原告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此金額為準,即為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70,000元(計算式:300,000+1,500,000+2,670,000=4,47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裁判案由:確認判決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8-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