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號原 告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孟諺上列原告與被告偉銓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復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8 萬5,1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3,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