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0號原 告 胡琬淳
胡玉珍被 告 胡玉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70,100元【計算式:8,900元(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109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有之土地面積)=970,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