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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5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9號原 告 劉榮俊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成風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配盈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裁判日期:2018-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