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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5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5號原 告 陳歐謹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太欽、施嚴夫、施勝桐、施東明間請求遷移墳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報被告所有之墳墓占用原告所有之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約32坪,有原告檢送本院之讓渡證書1 件在卷可按,換算後所占用之面積約為105.79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90 元,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4,1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裁判案由:遷移墳墓
裁判日期:2018-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