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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6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3號原 告 吳玉梅被 告 臺南市第134期佃北㈠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員大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07年5月28日召開第2次會員大會之決議,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裁判日期:2018-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