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6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9號原 告 林鑛華

林岳宗林鴻欽林熒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藏寶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17,760元(即按107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主張應有部分面積之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裁判日期:2018-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