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6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81號原 告 鄭景顯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江進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被告甲○○之年籍資料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應完整)到院,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皆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已明訂。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之年籍資料及住、居所,亦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84,0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則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命補正當事人年籍資料、住、居所及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鸝稻【附表】:

㈠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部分:公告土地現值770

元/平方公尺×地面積2,003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6=257,052元(元以下4捨5入)。

㈡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部分:公告土地現值7

70 元/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0,228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18=1,293,087 元(元以下4捨5入)。

㈢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部分:公告土地現值770元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018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6=130,643元(元以下4捨5入)。

㈣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部分:公告土地現值77

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805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6=103,308元(元以下4捨5入)。

㈤㈠+㈡+㈢+㈣=1,784,090元。

裁判案由:塗銷查封登記
裁判日期:201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