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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6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88號原 告 金鴻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秉鴻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25,7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9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裁判案由:返還保留款
裁判日期:2018-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