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3號原 告 王意婷訴訟代理人 周俊融被 告 許虔彰
許丁貴許惠龍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虔彰等間因請求協同辦理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50元(即被告等3人應補償原告之金額),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