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8號原 告 富盛通商用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明昇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德明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