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號原 告 許曾玉霞
許瓈文許瓈升許素華許哲禎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滿榮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5,687元【即依公告現值計算原告請求塗銷移轉登記之土地價額,計算式:臺南市○區○○段○○○○號土地:32,200元×683平方公尺×2/70=628,360元;同段797之1地號土地:27,628元×318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70=251,020元;同段797之2地號土地:27,628元×84平方公尺×2/70=66,307元,合計945,687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