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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7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53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被 告 李厚誼

鄭寶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631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抵押權及抵押債權(下合稱系爭抵押權)存在。又系爭抵押權設定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而以系爭土地民國107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29,200元、面積74.27平方公尺計算者,系爭土地之價值為2,168,684元(計算式:29,200元×

74.27平方公尺),有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35頁)。是僅以系爭土地之價值計算者,顯已高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1,500,000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被告間就系爭土地及系爭房屋設定之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1,500,000元核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裁判日期:2018-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