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67號聲 請 人 邵桐聲訴訟代理人 楊家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悟聲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3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救字112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