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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7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1號原 告 王慶樺送達代收人 黃大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桂芬間請求遷讓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暨同地段1521建號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拍賣取得之價額)及提出執行案號等相關資料至本院,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裁判案由:遷讓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