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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7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5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被 告 鄉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鍾興被 告 林佑紘即林正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裁判日期:2018-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