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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7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8號原 告 鄺定凡被 告 國防部資源司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 條定有明文。次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 第2 項所明定。故當事人就普通法院無審判權之公法爭議事件,誤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依上開說明,自應依職權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二、原告起訴略謂:其祖父鄺書霈將軍停職例退,未支領退除給與,經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核發其退除給予補償金均遭否准,係因被告制定「陸海空軍無軍職軍官處理辦法」(下稱系爭辦法)之相關單位承辦人員怠忽職守,未依法定程序將系爭辦法送立法院審查,致鄺書霈無法支領退除給與,為此,提請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將系爭辦法,依照民國40年11月制頒送立法院審查;本件無關私權,因為系爭辦法還未完成法制化,希望國防部資源司補正此程序,與金錢無關等語。核原告之請求,顯係基於公法關係之爭議,而非屬私權即私法上之爭議,依首揭法條規定,應循行政訴訟程序予以救濟,並以管轄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法院。茲原告向無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提起本訴,於法顯有未合,參諸首開說明,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18-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