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19號原 告 周維德
周維仁周維國被 告 冠東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冠毅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418元(即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