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1號原 告 王瑞雄被 告 王瑞賢
王瑞德王瑞福王瑞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審酌原告請求涉及所有權移轉之實體事由且其經通知後未表示意見,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又比系爭房屋(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號建物)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142萬0600元還高,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2萬0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515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