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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7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4號原 告 李明峯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敏華間請求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9,16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裁判案由:請求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8-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