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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號原 告 李政瑩

李陳坐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邱霈云律師被 告 結進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瑞昌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64號、10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指起訴時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即市價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277號、99年台抗字第8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結進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為「㈠確認原被告間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106年7月18日所為設定新台幣捌仟萬元整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㈡.被告應將上開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㈢確認原被告間關於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之買賣關係存在。㈣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其請求塗銷抵押權及確認買賣關係存在,雖為不同訴訟標的,但其訴訟目的,均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買賣關係之存否,就原告訴訟經濟上觀之,其起訴請求目的同一,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而依原告所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記載,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買賣總價款為129,222,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9,222,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17,0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裁判日期:2018-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