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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5號原 告 郭巾造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炳惠等人間請求拆墓還地事件,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請求拆墓後返還之土地為臺南市○○區○○○段513-18、513-20、520-1 、521-0 、522-10地號土地「全部」(見起訴狀第5 頁訴之聲明),原告雖於107 年9 月17日以陳報狀自陳其上墳墓共10座,其自行丈量之面積分別為何等語,然本院審酌該等面積為原告自行丈量,是否正確尚待地政事務所確切測量後方能認定,且數量是否為10座亦待確認;又原告所稱面積係僅地面上肉眼可見之墓碑、墓座部分?或包含地面下方之墓基?地面下方所占面積究竟為何?等項均非確定,復參以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故認本件應以系爭土地五筆之全部範圍核定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客觀上可得之利益,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1萬元【計算式:6450平方公尺【五筆土地總面積】×1,800 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各筆土地相同】=11,610,000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4,1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裁判案由:拆墓還地
裁判日期:2018-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