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7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被 告 柯天平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3785元(計算式:原告依債權憑證所載對訴外人柯清華之債權數額〔20萬0785元〕+柯清華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柯清華應有部分比例×系爭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1/2×705‧2×5000=176萬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日期:2018-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