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5號原 告 陳張秀卿
陳清富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松輝、賴沁蓁、黃明鍠、洪士閔、陳俊良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03,210元(原告主張被告擅自將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全部面積用以通行;暫按107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則其價額即164.33平方公尺×47,485元=7,803,2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3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