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7號原 告 汪白雲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確認買賣行為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7,700元(計算式:52×20,725=1,077,7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裁判日期:201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