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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28號原 告 顏慶德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健元即博立光電企業社、孫裕翔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0,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等
裁判日期:2018-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