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號原 告 江晋宏上列原告與黃宗榮即三立貨櫃屋實業社間請求交付帳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