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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2號原 告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法定代理人 陳怡訴訟代理人 陳韋利上列原告與被告鎰發科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回溢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8,0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返回溢領款項
裁判日期:2018-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