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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7號原 告 陳世惠被 告 林皆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於民國84年12月6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而上開土地之總價額為5,505,877元【計算式:154.59平方公尺(面積)×35,616元/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505,8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擔保物之價額顯高於上開擔保債權額,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裁判日期:2018-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