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40號原 告 紀伃娟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0400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