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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9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4號原 告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被 告 群甡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汪裕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案由:給付顧問費
裁判日期:201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