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3號原 告 玄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守玄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月妍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玄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房屋買賣價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萬1,8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又原告王守玄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土地買賣價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