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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9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0號原 告 黃子榕兼訴訟代理人 林喬茵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庭卉以上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價)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理賠金
裁判日期:2018-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