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0號原 告 黃子榕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喬茵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庭卉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927,347元(依原告民國107年12月17日書狀之內容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87,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