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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9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6號原 告 王德守

王碧桃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隆杰、王剴暐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明確、特定之訴之聲明(即請求被告返還原告何物?如係土地,應載明詳細之土地地號及請求被告返還之面積及範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所表明訴之聲明,必須明確特定、具體合法,始謂已表明訴之聲明。又繳納裁判費亦係起訴合法要件,原告請求內容不明確,本院亦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第一審裁判費。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載明本件起訴之訴訟利益金額,訴之聲明雖有記載「被告占有侵奪原告占有物,依法請求返還」,但上開內容顯不明確、具體、特定,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原告如係主張所有物遭被告無權侵奪,應補正係請求被告返還原告何所有物?應提出遭侵奪之所有物證據資料(如係土地提出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如係建物,提出建物謄本資料)及請求被告如何返還之內容(如係土地,應敘明請求被告返還之面積及範圍)並敘明該所有物之交易價值,俾由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裁判日期:2018-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