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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9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6號原 告 王德守

王碧桃被 告 王剴暐

王隆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主張之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5,1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裁判日期:2018-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