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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9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30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佳利等間確認買賣行為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95,900元(即房屋課稅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18-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