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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忠亮、王**間聲請核發起訴證明事件,聲請人於當事人欄記載「王**」,致無法特定相對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全部共有人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之抵押權人身份證字號),並補正「王**」之年籍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裁判案由:聲請起訴證明
裁判日期:2018-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