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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4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06號上 訴 人 黃明珠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金剛乘學會等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406號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雖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惟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30萬元(理由詳如本院107年9月13日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是上訴人應再繳納裁判費46,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18-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