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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4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21號聲 請 人即 參加人 王勝平

王重堯王姿芬上列聲請人就原告郭慧盈與被告宇聲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王勝平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王重堯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王姿芬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所明定。

二、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惟其並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王勝平、王重堯、王姿芬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各自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裁判日期:2018-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