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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4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51號原 告 蔡新田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律師

蘇清恭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協同辦理耕地租約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

3 月8 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案由欄辯論終結日應更正為民國108 年3 月5 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關於案由欄辯論終結日記載有誤,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裁判日期:201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