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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4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51號上 訴 人 蔡清波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上 訴 人 陳麗美

曾竹寧熊烱聲蔡新篡陳麗雪曾怡碩陳國豐曾永義陳國華被 上訴人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請求協同辦理耕地租約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裁判日期: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