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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46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462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被 告 張玉麗兼訴訟代理 王建棋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王建棋、張玉麗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四分之一,於民國101年11月6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張玉麗應將前項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四分之一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撤銷被告王建棋、張玉麗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於民國101年11月6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於101年11月19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張玉麗應將上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於101年11月19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嗣於訴狀送達後,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核其所為與前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對被告王建棋已依法取得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民

國106年度司執字第14202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被告王建棋應清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191,108元及依執行名義所載之利息。詎原告調取被告王建棋之財產資料時,始知悉被告王建棋明知上開債務存在,仍將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分之1(下稱系爭土地)以贈與為原因,將之移轉登記為被告張玉麗所有,致有害及原告之債權。為此,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二人間就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張玉麗塗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被告張玉麗受移轉登記之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其中之4分之1為被告王建棋贈與而為之移轉登記,至其餘之4分之1則與被告王建棋無關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系爭債權憑證及系爭土地登記資料為證(本院卷第17-2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有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107年11月15日所登字第1070112255號函附土地登記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在卷足憑(本院卷第73-169頁),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五、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係指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由於債務人之全部財產,除對於特定債權人設有擔保物權外,應為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倘債務人財產已不足清償一切債務,而竟將財產贈與他人,對於普通債權人,即難謂無詐害行為,債權人本得於債權之共同擔保減少,致害及全體債權人之利益時,依法行使撤銷權。準此,本件原告為被告王建棋之債權人,被告王建棋之全部財產應為全體債權人(包括原告)之總擔保,惟被告王建棋卻將其所有之系爭土地,基於夫妻贈與原因之無償方式,將之移轉登記為其配偶即被告張玉麗所有,核其行為顯然已積極減少自己之財產,致使原告之債權有不能獲得清償之結果,而有害及原告之債權甚明。則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前段規定,訴請撤銷被告二人於上開時間所為系爭土地之夫妻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張玉麗塗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之規定,訴請撤銷被告王建棋、張玉麗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分之1,於101年11月6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於101年11月19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張玉麗應將上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分之1於101年11月19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故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裁判日期:201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