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耀基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見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540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