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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6號原 告 詹益寧即詹益寧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楊鵬遠律師被 告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陳森杰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黃靜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8-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