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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6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21號原 告 王慶樺被 告 黃桂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6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990,000元(依房屋土地於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17667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之價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512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39,61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7,9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裁判案由:遷讓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18-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