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21號上 訴 人 黃桂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慶樺間請求遷讓不動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12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榮成